第一條:本廟為鼓勵學生奮發向上、認真學習、完成學業,凡就讀國內國中以上學校(碩、博士者除外)符合下列申請條件者得申請之。
第二條:申請資格:
1、申請人108年3月底前在本廟安奉龍頭、龍門、智慧等擇一種個人燈者。
2、申請人108年3月底前在本廟安奉文昌燈,且家長當年3月底前有安燈者。
第三條:申請條件如下:
類 別 |
學業學年 成績平均 |
操 行 |
獎勵名額 |
獎勵金額 |
國 中 |
86分以上 |
甲等或 未受記 小過以 上懲罰 |
108年預算300名 |
每名1‚500元 |
高中、高職 |
82分以上 |
108年預算300名 |
每名2‚000元 |
|
專科、技術學院、大學 |
83分以上 |
108年預算500名 |
每名2‚500元 |
|
備 註: 1.公費生、夜間部、大學第二部、進修部、建教合作學校之學生不予獎勵。 2.五年制專科學校三年級以下併入高中審核。 3.體育成績及格。 4.成績證明內如無德行評分,請向學校訓導處申請個人獎懲明細表。 5.大學智育成績若以等第制方式評量,需附該校等第轉換為百分制成績對照表。 |
第四條:申請日期:108年9月20日上午8時起至
第五條:申請書:
向本廟索取或上本廟網址列印,填妥資料並附當年在校成績證明正本、戶口名簿影本,須蓋家長及學生印章,期限內提出申請。
第六條:本獎學金每年發放名額依預算執行,申請者備齊文件經審核合格者,予以核發(依申請順序辦理),如超過預算時,發給獎狀及獎品。
第七條:本辦法經本廟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,並報請臺中市政府備查,修正時亦同。
財團法人台中市文昌公廟108年信徒
信眾暨其子女升學碩士、博士班助學金辦法
第一條:本廟信徒、信眾及其子女,畢業當年考取國內研究所碩士班、博士班學生(獎勵考取當年第一學期)為獎勵其就學完成學業,符合下列申請條件者得申請之。
第二條:申請資格:
1、申請人107年及108年3月底前(連續二年)在本廟安奉龍頭燈或龍門燈且家長108年3月底前有安燈者,畢業當年考取國內研究所碩士班、博士班學生,(考取當年第一學期)。
2、在職及國外碩士班、博士班不予獎勵。
3、每人考取碩士或博士班申請助學金只得申請一次。
4、考取碩士班申請助學金,不得再申請成績獎學金。
5、申請碩士班助學金,大學第四學年學業成績平均85分。(成績證明需正本)
第三條:申請日期:108年9月20日上午8時起至
第四條:申請書:向本廟索取或上本廟網址列印,填妥資料並附註冊繳費證明文件、學生證正反面影本、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,須蓋家長及學生印章。
第五條:助學金獎勵金額:
1.碩士班每名新台幣壹萬元。
2.博士班每名新台幣壹萬伍仟元。
第六條:助學金獎勵名額:
108年預算碩士班30名、博士班4名,依申請順序辦理,申請者備齊文件經審核合格者,予以核發,如超過預算時,發給獎狀及獎品。
第七條:凡在博士班研究期滿,經博士學位考試及格授予博士學位證書者,本廟公佈於廟內博士榜(申請者附博士學位證書影印本等)
第八條:本辦法經本廟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,並報請臺中市政府備查,修正時亦同。
108年清寒學生助學金辦法 (免安燈)
本廟為資助清寒學生就學完成學業,特訂定清寒學生助學金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一條:本辦法所稱家境清寒學生係指家境清寒者或家庭突遭變故,如父母親或負擔家計者因病重、或家庭遭受重大災害等情形,無力繼續就學者。
第二條:申請資格:
(一) 設籍並居住臺中市南屯區六個月以上。